一、為查計畫申請人資格,特修訂試辦計畫第5點,新增申請人之檢附文件,說明如下:
(一)為查證申請人為110學年度應屆畢業生,且任職期間薪資達27,000元以上,檢附文件新增「畢業證書影本」及「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轉帳紀錄影本」。
(二)且為查證申請人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至110年8月31日期間畢業,且畢業後依兵役法規徵集服義務役,並於110年6月15日(含)後退役,檢附文件爰再新增「退役證明文件影本」。
二、相關資訊可至彰化縣政府-青年發展處 (chcg.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