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共享運具(機車)時數券/折價券暨大眾運輸工具補助 計畫

  •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有鑑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十五歲以上未滿三十歲之青年失業率普遍較全體失業率高,青年面臨不熟悉就業市場、不確定職涯方向等求職困難,為鼓勵青年積極求職,接受求職服務及職前準備服務,特依據市政白皮書訂定本計畫。
  • 本計畫適用對象為設籍本市未在學且未就業之十五歲以上未滿三十歲青年(以下簡稱服務對象)。

前項之未在學包含申請本計畫補助之日時已休學者。

第一項之未就業,以申請本計畫補助之日時未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及農民保險等保險認定之。

  • 補助項目之申請及領取期間自本計畫公告之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本計畫補助項目分為共享運具(機車)時數券/折價券(以下簡稱共享運具券)及大眾運輸工具補助二種。

服務對象選擇共享運具券者,每人補助之方案內容另依據本處與共享運具經營業之合作契約公告之,每份共享運具券使用期限一百八十日。

服務對象選擇大眾運輸工具補助者,每人補助悠遊卡一張,及有效期間三十日之TPASS基北北桃都會通。

服務對象使用共享運具券及大眾運輸工具補助,應依據各共享運具經營業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及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等相關單位之服務條款、會員條款、使用須知等相關規定為之。

依本計畫規定申請補助項目,每人以領取一次為限。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相同性質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第一項補助。

  • 服務對象應於本處「台北就業大補帖」網站,或其他經本處公告指定方式,檢附身分證、畢(肄業)業證書,或其他本處指定文件,申請補助項目之一。

服務對象申請本計畫補助項目,視為已同意本處提供姓名、身份證字號予共享運具業者及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確認使用者身分。

服務對象申請本計畫補助項目,視為已同意共享運具業者及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去識別化騎乘/使用紀錄予臺北市政府作為相關研究與政策推動基礎。

  • 申請本計畫補助項目,經審查通過者,除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之服務對象得至本處各就業服務站於辦理失業認定時併同領取外,應親至本處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領取補助項目。

申請共享運具券之服務對象,應於領取前完成共享運具經營業之行動應用程式(APP)會員註冊,並於領取時即時完成兌換。

  • 本處審查申請案件,得訪視服務對象實際就業情形,並得以錄音、錄影等方式作成紀錄;核准補助後,於共享運具券或大眾運輸工具補助使用期間內亦同。服務對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服務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服處得駁回其申請:
  • 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本處之訪視。
  • 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 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
  • 服務對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就服處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之補助項目金額:
  • 重複領取相同性質補助。
  • 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本處之訪視。
  •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 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
  • 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處定之。
  •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處公務預算支應,預算額度用罄時,得不再受理補助之申請,並由本處公告之。